职能职责

(一)主管全区审计工作,贯彻执行审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审计工作方针、政策,制订并实施全区审计工作计划。

(二)对国家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

(三)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以及其他财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四)向区政府提交同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同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

(五)对下级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六)对区属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七)对区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和市审计局授权审计的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八)对区级重点建设项目和有国家投资的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执行情况和结算进行审计监督。

(九)组织、指导、协调全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按规定对区管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区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十)按市审计局的授权和区政府交办对区内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十一)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十二)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区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十三)对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十四)对全区内部审计工作依法进行业务培训、指导和监督。

(十五)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和任务。